九江良语门窗经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郝民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2MABM27Y38P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西路与长江大道交汇处国际展馆负一楼栋6225-622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30
(2025)赣0402民初16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九江良语门窗经营有限公司
九江东成志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2
2024-04-23
(2024)赣0491民初6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九江良语门窗经营有限公司
朱**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434号
经查,广告部分(1)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旁即华东市场国际馆西南角入口处委托九江华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布一处户外广告,内容包含:“星佰汇门窗 中国十大家装门窗品牌”。我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广告内容真实的材料,当事人称无法提供,广告内容是“星佰汇”品牌方提供的,当事人提供了品牌方佛山市星际领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一份说明,说明中称:佛山市星际领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2023年受让“星佰汇门窗”商标,负责“星佰汇门窗”品牌的运营与管理工作,未进行“中国十大门窗品牌”的宣传。举报人提供的照片及举报材料无法体现发布时间,因此执法人员至华东市场物业公司九江华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调取广告位租赁合同,该合同显示:租赁内容 广告位编号 GJS06-A 实际租金2000元 承租期限 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该广告位现在已经是其他广告内容,当事人不是承租人。同时,当事人称时间较久已经记不清是什么时候撤下的上述广告,只记得已经过去很多年了。综上所述,上述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但是自2023年5月31日至举报人举报时间2025年8月20日已经超过2年。 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产品防尘膜上印有“星佰汇门窗 中国十大家装门窗品牌”的用语。该防尘膜是附随门窗产品一起发货至客户家中,该广告用语不是当事人发布的,是厂家仓库中还剩下了一部分带有上述字样的防尘膜,部分产品在发货时就附随了这种防尘膜。从户外广告发布时间来看,该广告用语的发布时间在2023年之前,品牌方佛山市星际领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2023年受让“星佰汇门窗”商标并开展相应经营活动。佛山市星际领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称:其没有宣传过“星佰汇门窗 中国十大家装门窗品牌”。 (2)无照经营方面 当事人具有营业执照,不属于无照经营。其使用“濂溪区星佰汇门窗”印章的线索已经移送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分局。但其在订立合同时确未使用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使用的是“濂溪区星佰汇门窗”的印章及“星佰汇门窗有限公司”的落款。 (3)产品质量方面 ①执法人员、当事人负责人、举报人三方于2026年1月13日至举报人家中将涉案产品铝合金扇面拆下,样品经双方签字确认,举报人将样品送至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检验,委托对样品的壁厚项目是否符合GB/T8478-2020《铝合金门窗》进行检验,举报人于2026年1月23日将检验报告(NO:W2026QG0004)送至我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1月27日执法人员将该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复检,当事人于2026年1月30日将该样品送至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检测,当事人于2026年3月18日将检验报告(W2026QG0013)送至我局,检验报告结论显示:不判断。详情如下: 其中有翘壁A1 1.74mm,翘壁A3 1.73mm,空腔周壁B4 1.72mm,翘壁A3 1.72mm,空腔周壁B4 1.73mm,五个点位达到1.8mm(根据GB/T 5237.1-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一部分:基材》超高精级允许误差)。但根据8478-2020《铝合金门窗》5.1.2.1.2 b)外窗不应小于1.8mm,内窗不应小于1.4mm。以及6.1.2.1“基材横截面及尺寸偏差:基材壁厚采用分辨力为0.5um的膜厚检测仪和分辨力不低于0.02mm的量具测量表面处理层膜厚和型材总壁厚,型材同一类型部位测点不应少于5点。基材的实测壁厚为型材总壁厚与表面处理层厚度之差,精确到0.01mm,取平均值。”因此,综合前后2份报告,尽管部分点位能够达到1.8mm,但平均值无法达到,可以认定为型材以次充好,与合同约定的1.8mm不符。合同总价款46000元,涉及的以次充好的型材价款共计31795元(54.82平方米*580元/平方米)。 ②就举报人举报的玻璃壁厚约定为6mm+6mm,但实际只有3块玻璃是6mm+6mm,当事人提供了一张举报人确认的变更后的图纸,该图纸在中间最大块玻璃处标明“6+6毫米玻璃双层加厚”,当事人称因图纸变更后下单下错了,非故意替换。 ③实际发货的隔热条不是“泰诺风”品牌,密封条不是“江阴海达”品牌,当事人称是业务员在写合同时误认为该款“星佰汇”品牌的窗户也是和其销售的另外一款“伟昌”品牌窗户使用的相同的密封条,隔热条是因为客户问是不是泰诺风品牌的,业务员以为是泰诺风品牌,于是就将“隔热条 德国泰诺风PA66尼龙条 密封条 江阴海达三元乙丙胶条”写进了合同。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询问一家铝合金门窗销售商,经其确认,“泰诺风”和“江阴海达”均属较好品牌,比普通胶条各贵约20元/平方米。合同约定的上述2个品牌价格均明显高于实际履行的普通胶条,且胶条产品无法与铝合金产品分离,销售是也是混同销售,货值应一并计算。 (4)当事人涉案产品成本为28698元,违法所得3097元(31795元-28698元)。 (5)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案管系统,当事人至2026年3月31日无行政处罚记录。 (6)当事人于2026年5月20日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局依法于2026年6月5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提交新证据:1.星佰汇门窗巴黎时光A系统窗产品参数页一页;2.新河门业收款收据一页,其上显示销售给举报人的涉案产品名称为星佰汇112系列 1.8厚;3.佛山市星际领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兹证明江西九江店于2025年5月29日向我司下达采购订单。订单工程地址:恒盛上花园17-901,单号XWG-2025-019353-019361,本次下单产品112系列,系列名巴黎时光A,是我司自主研发生产的门窗,特此证明”。 当事人提出的主要听证陈述意见:良语门窗不构成消费欺诈,主观无欺诈故意,客观系沟通误解所致。
1.没收违法所得3097元; 2.罚款3179.5元。
3179.5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