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萃园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桂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79070751XL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王家镇大屋村七社(王家工业创业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6〕14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合法登记的《营业执照》及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在重庆市渝北区王家镇大屋村七社(王家工业创业园)从事热加工糕点生产。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标签和口述,当事人生产的皇家尊品月饼礼盒、花好月圆月饼礼盒及皇朝尊礼月饼礼盒上贴的标签均印有产品执行标准:GB19855字样,均未标示对应配料的添加量;对装月饼包装上贴的标签印有质量等级:合格品字样,未标示对应配料的添加量。以上四种产品均标示有营养成分表,项目、含量及营养素参考值均相同。当事人无法提供标签所示营养成分表各项目含量标示值的计算依据。当事人在2025年9月6日生产了香港冠生园中秋月饼(皇家尊品礼盒)20盒,1200g/盒,按每件10盒的规格销售了2件,销售单价为400元/件,合计800元;在2025年9月8日生产了中秋月饼礼盒(花好月圆礼盒)20盒,560g/盒,按每件10盒的规格销售了2件,于2025年9月10日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50元/件,合计300元;在2025年9月1日生产了冠生园香港对装月饼100公斤,以每件约10斤的规格销售了20件,销售单价为45元/件,合计900元;在2025年9月1日生产了香港冠生园中秋月饼礼盒(皇朝尊礼礼盒)20盒,1200g/盒,按每件10盒的规格销售了2件,销售单价为400元/件,合计800元。2025年9月20日,当事人对2025年9月6日生产的香港冠生园中秋月饼(皇家尊品礼盒)进行召回,召回了13盒,1200g/盒;对2025年9月8日生产的中秋月饼礼盒(花好月圆礼盒)进行召回,召回了14盒,560g/盒;对2025年9月1日生产的冠生园香港对装月饼进行召回,召回了14件,每件约10斤;对2025年9月1日生产了香港冠生园中秋月饼礼盒(皇朝尊礼礼盒)进行召回,召回了15盒,1200g/盒,召回后已自行销毁处理。当事人生产香港冠生园中秋月饼(皇家尊品礼盒)的货值金额为800元,违法所得﹝800元-13盒*(400元/10盒)﹞=280元。当事人生产中秋月饼礼盒(花好月圆礼盒)的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14盒*(150元/10盒)﹞=90元。当事人生产冠生园香港对装月饼的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为(900元-14件*45元/件)=270元。当事人生产香港冠生园中秋月饼礼盒(皇朝尊礼礼盒)的货值金额为800元,违法所得为﹝800元-15盒*(400元/10件)﹞=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40元;2.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2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5〕872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合法登记的《营业执照》及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在重庆市渝北区王家镇大屋村七社(王家工业创业园)从事热加工糕点生产。当事人在2025年8月21日生产了香港冠生园水蜜桃味广式月饼(水果类)200斤,包装成20件,规格为10斤/件,销售了19件,销售单价为45元/件,合计855元。2025年8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抽样了2.33kg,单价为6元/公斤,合计13.98元。以上金额总计855+13.98=868.98元。2025年9月2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A25SZ0413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对2025年8月1日生产的香港冠生园水蜜桃味广式月饼(水果类)进行召回,召回了12件,每件10斤,召回后已自行销毁处理。因此,当事人生产香港冠生园水蜜桃味广式月饼(水果类)的货值金额为868.98元,因当事人未对经销商收取货款,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抽样了2.33kg,单价为6元/公斤,合计支付购样费13.98元。故实际违法所得为13.9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98元;2.罚款30000.00元。
3000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