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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龙晟热力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大伟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05054433X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榆树市榆三公路北龙祥花园小区办公楼二楼西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4
(2023)吉0182民初1249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榆树市龙晟热力有限公司
郑**
榆树市人民法院
2
2023-03-04
(2023)吉0182民初1249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榆树市龙晟热力有限公司
x**
榆树市人民法院
3
2021-05-20
(2021)吉0182民初1903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榆树市龙晟热力有限公司
王**
榆树市人民法院
4
2021-05-20
(2021)吉0182民初1907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榆树市龙晟热力有限公司
李*
榆树市人民法院
5
2021-05-20
(2021)吉0182民初1906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榆树市龙晟热力有限公司
王**
榆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17
2023-04-14
(2023)吉0182民初1249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榆树市龙晟热力有限公司、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288.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3-29
2023-01-30
(2023)吉0182民初764号
执行异议之诉
榆树市龙晟热力有限公司、刘**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3-29
2023-01-30
(2023)吉0182民初762号
执行异议之诉
榆树市龙晟热力有限公司、梁*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3-29
2023-01-30
(2023)吉0182民初761号
执行异议之诉
榆树市龙晟热力有限公司、孙**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3-29
2023-01-30
(2023)吉0182民初763号
执行异议之诉
榆树市龙晟热力有限公司、孙**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9-17
2021-05-20
(2021)吉0182民初1908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榆树市龙晟热力有限公司与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8-18
2021-05-20
(2021)吉0182民初1903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榆树市龙晟热力有限公司与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8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8-18
2021-05-20
(2021)吉0182民初1906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榆树市龙晟热力有限公司与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5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1-08-18
2021-06-17
(2021)吉0182民初1905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榆树市龙晟热力有限公司与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725.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5-13
2021-04-29
(2021)吉0182执恢196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榆树市龙晟热力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5﹞223号
当事人未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之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3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7
2
长环罚字﹝2024﹞YS1号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1)环评文件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选1;(2)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裁量等级选1;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2次,裁量等级选2;(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选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选0;(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选-1;(3)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选-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选1。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0万元×[2/2+3/2-1/4]/10)=22.5万元,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
225000.00元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4-02-28
3
长环罚字﹝2023﹞YS16号
你单位是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两台生物质锅炉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其中一台在线监测设备已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处于故障状态,未正常运行;另一台在线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元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