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华姐副食批发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先祥 | 注册资本: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8F2DE6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新厂镇光明路98-4(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327号
经调查核实,2022年下半年,湖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中级销售代表宋某上门推广送货至当事人经营店名称:芬达橙味汽水;数量:一箱(24瓶),生产日期2022年9月14日,保质期9个月,截止到举报人购买时间2023年6月16日已过期2天。2023年6月20日13时左右,湖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中级销售代表宋某到当事人经营店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展示柜内还剩余两瓶生产日期2022年9月14日,保质期9个月的芬达橙味汽水,宋某现场已进行下架销毁处理并上传至本公司工作群。因此当事人已销售过期的芬达橙味汽水。
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已在门店张贴《召回公告》,截止到2023年7月31日,未发现顾客上门退换该批次的芬达橙味汽水。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根据举报单举报的内容,该批次的芬达橙味汽水当事人是以3元/瓶销售,已销售1瓶,因此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合计罚没金额共10003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