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张湾区福美康养生保健馆(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海珍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3MADK0KEL4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广东路39号1幢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湾市监处罚〔2026〕119号
2026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行政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医疗器械“玉灵细胞康养仪”的宣传单,宣传内容为“不打针、不吃药、不节食、健康安全、轻松塑身”。 经查,当事人对该医疗器械的性能和功能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但无证据证明,足以引人误解,存在虚假宣传。...[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