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福乐家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孟斌 | 注册资本:1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30MA36LWGH0Y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抚州市广昌县盱江镇三小斜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广市监旴二处罚〔2024〕3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综合本案事实,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12根“双汇玉米风味肠”;2.没收违法所得1元,处罚款5000元,共计5001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广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