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鑫苑特产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俊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24MA16W4YN48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汪清县汪清镇南岭路525号0303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5
(2024)吉2404民初15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延边探食家商贸有限公司
汪清县鑫苑特产商行
珲春市人民法院
2
2024-05-16
(2024)吉24民终87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延边探食家商贸有限公司
汪清县鑫苑特产商行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汪市监行处字〔2023〕36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2023年7月27日,汪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称汪清县鑫苑特产商行销售的东明村朝鲜族风味土酱油、规格800mL/瓶、生产日期2023年6月8日,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NO:SBJSP2306302》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6-2000《酿造酱油》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豆海零添加五粮香醋,生产日期2023年5月27日,规格1L/瓶,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NO:SBJSP2306303》总酸(以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31日,我局向汪清县鑫苑特产商行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2023年8月9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并由我局执法人员姜波、刘俊伟负责调查。经查,该批次东明村朝鲜族风味土酱油购进数量2箱(12瓶/箱),共计24瓶,销售价格19.80元/瓶,已销售24瓶。该批次豆海零添加五粮香醋购进数量1箱(12瓶/箱),共计12瓶,销售价格12.90元/瓶,已销售12瓶。违法所得6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30.00元。 (罚没款合计:630.00元)
0.00元
汪清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