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鲁滨逊陶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仁仲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2MACTCT0U5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泉街道长坂路南段214号(玉泉办事处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52号
第10836865号“图形+文字(新中源陶瓷)”、第10654604号“图形+文字(新中源)”、第10635606号“新中源”(文字)等注册商标分别于2014年1月21日、2013年7月7日、2013年12月14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上述注册商标均于2023年7月13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广东新中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190号中源企业大厦5楼01单元,核准使用商品第19类,包含“砖、瓷砖、微晶石、人造石、大理石、玻璃马赛克、建筑用非金属瓷砖、非金属地板砖、建筑用嵌砖、非金属砖瓦”,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现查明,2024年3月5日,岛来君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霞与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壹建设公司)签订瓷砖采购合同。双方约定由岛来君公司为三亚市崖州区南繁博物馆项目提供“新中源”品牌瓷砖。合同签订后,岛来君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霞从当事人销售经理徐佳处订购该品牌瓷砖。岛来君公司、当事人均未获得商标权利人新中源公司商标授权许可。当事人销售经理徐佳在明知未获得“新中源”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便通过知航公司生产了一批下列印有“新中源”品牌商标的瓷砖:⑴大理石瓷砖1200mm×600mm(3片/箱)627箱,单价14.5元/片;⑵仿古瓷砖600mm×600mm(4片/箱)904箱,单价5元/片;⑶仿古瓷砖800mm×800mm(3片/箱)1267箱,单价12元/片,上述涉案瓷砖销售价格为92184元(含上车费1218元)。并于2024年3月28日、6月8日、8月23日分别运输到三亚市崖州区南繁博物馆项目工地使用。直至2024年9月4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查获以下标称“新中源”:①大理石瓷砖574箱,规格为1200*600mm;②仿古砖398箱,规格为600*600mm;③仿古砖1061箱,规格为800*800mm。涉案瓷砖除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扣押的瓷砖以外,一部分用于样板间装修,一部分已运到加工厂切割成不同大小的瓷砖。
上述涉案瓷砖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和比对,并出具鉴定结论:“上述产品全部不是本公司及本公司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根据该规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按照涉案瓷砖产品的实际销售金额认定为92184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92184元。
92184.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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