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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琼芬酸菜猪脚火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琼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22MABU4UP07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胜境街道火铺路325号(新农村2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盘州市监处罚[2024]0691号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开展经营活动,2024年06月05日,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胜境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胜境街道火铺路325号(新农村2号门面)内的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放置在摊位上的火腿进行抽检,抽样基数为5kg,抽样数量为1.1Kg,备样数量0.5Kg。2024年07月08日,本局收到贵州省火腿产品检验检测中心(盘州)出具的《检验报告》(№:HT20240012 ),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07月0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现场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对《检验报告》(№:HT20240012)的检验结论无异议。截止2024年07月08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上述火腿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剩余和库存。 经核实,抽检食品火腿为当事人于2024年5月1日从云南省富源县中安街道农贸市场内的富源县中安瑞继火腿销售点进购的,总共采购了5公斤,没有标签,购进价格68元/公斤,销售单价78元/公斤,货值金额为390元。当事人购进时为现金支付,没有付款记录,进购时索要供货方营业执照及联系方式。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次火腿是作为店内产品“青椒炒火腿”的食品原料,仅于2024年6月5日销售给抽样人员1.01公斤,后因一直未销售出去,数量也比较少不好存放,就将剩下的火腿带回家去食用,未销售出去。经核算,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中添加其他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火腿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5.8元。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单位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从事经营活动至今,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抽检照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胜境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胜境街道火铺路325号(新农村2号门面)内的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资质,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事实; 3.《检验报告》1份,《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盘州市监检鉴结[2024]013号)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火腿经检验,敌敌畏项目检出值均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当事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事实; 4.《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的照片资料一份,证明2024年07月0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现场告知检验结论,异议、复检权利和程序,同时对报告所指批次的火腿开展核查,核实该批次火腿经营情况等事实; 5.《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添加其他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火腿)的
罚款2.0万元#
20000.00元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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