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彝家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梓辛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106308415X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东关乡大方县经济开发区同心大道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6〕20号
经查,贵州彝家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03月20日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后续办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证后开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生产、销售:调味品、豆制品;销售:食品,开业以来一直正常经营。生产日期为2025年08月01日的“琼芳”大方晒酱是2024年06月10日到2024年06月15日投料的,当时是将小麦数量4吨,花椒数量256斤,茴香数量480斤,豌豆数量3600斤分类粉碎后,再加入食盐数量1000斤,水数量2吨,经搅拌均匀后装坛发酵,待发酵后大约能罐装9000瓶。上述原材料除了豌豆是在贵阳购进的,其余的都是在大方采购的,豌豆进价是1.7元/斤,茴香进价是5元/斤,花椒进价是25元/斤,小麦进价是1.6元/斤,盐进价是0.35元/斤,包装瓶、内膜、瓶盖及标签的进价合1.1元/瓶,上述原材料购进时都收集了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折算投入的原材料、机器运转、人工及包装材料等每瓶生产成本约为8.5元。上述批次的原材料发酵后于2025年7月左右开始罐装销售,在2025年12月底上述原材料生产的“琼芳”大方晒酱就全部销售完毕。2025年08月01日开坛罐装生产了829瓶,当时从中随机挑选了1瓶送国鼎检测技术(重庆)公司进行了单项检测;国鼎检测技术(重庆)公司于2025年08月22日出具了报告编号为:CTT25081200735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的要求。”检验项目氨基酸态氮检测结果为3.0,标准要求≥0.3,单位g/100g,单项判定合格。剩余的828瓶在2025年08月01日至30日就全部销售完,都是按10元每瓶的价格销售的。2025年10月27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大方县佳乐水产批发部经营的生产者是贵州彝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08月01日的“琼芳”大方晒酱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9瓶,备样数量是3瓶。2025年11月20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报告编号为:SC10103250242161JD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5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赵梓辛有事外出不能到场,特委托该公司总经理周鹏森陪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5年08月01日的“琼芳”大方晒酱;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给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并现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执法人员检查时提取了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琼芳”大方晒酱的投料记录、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显示,该批次的产品在2025年08月01日销售了5件给大方县佳乐水产批发部,销售记录中记录的客户是大方三角花园罗家干货,每件12瓶,从2025年08月01日至30日共销售了828瓶,销售单价都是10元/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叁圆伍角(¥13.5元);
2、罚款叁仟圆(¥3000元);
1、2两项合并执行共计罚没款叁仟零壹拾叁圆伍角(¥3013.5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2
方市监处罚[2025]337号
贵州彝家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03月20日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后续办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证后开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06308415X3,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赵梓辛;住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东关乡大方经济开发区同心大道3号;主要生产、销售:调味品、豆制品;销售:食品。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证号:ZF5205211763;生产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东关乡大方县经济开发区同心大道3号;食品类别(明细):调味品{酱类[1.其他(咸面酱)];调味料[1.半固体(酱)调味料:辣椒酱;油辣椒]}豆制品{豆制品[1.发酵豆制品:豆豉]};有效期至2030年04月24日。开业以来一直正常经营。
生产日期为2025年05月03日的“琼芳QIONGFANG”大方晒酱是2024年02月04日投料的,当时是将小麦数量6000斤,花椒数量192斤,茴香数量360斤,豌豆数量2700斤分类粉碎后,再加入食盐数量360斤,水数量1000斤,经搅拌均匀后装坛发酵,待发酵后大约能罐装2470瓶。上述原材料除了豌豆是在贵阳购进的,其余的都是在大方采购的,豌豆进价是1.7元/斤,茴香进价是5元/斤,花椒进价是25元/斤,小麦进价是1.6元/斤,盐进价是0.35元/斤,包装瓶、内膜、瓶盖及标签的进价合1.1元/瓶,上述原材料购进时都收集了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折算投入的原材料、机器运转、人工及包装材料等每瓶生产成本约为8.5元。
上述批次的原材料发酵后于2025年2月左右开始罐装销售,在2025年6月底上述原材料生产的“琼芳QIONGFANG”大方晒酱就全部销售完毕。2025年5月3日开坛罐装生产了300瓶,从中随机挑选了6瓶送国鼎检测技术(重庆)公司进行了全检;剩余的294瓶在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28日就全部销售完,于2025年5月22日国鼎检测技术(重庆)公司出具了报告编号为:CTT25051200850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以及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其中检验项目氨基酸态氮检测结果为0.45,标准要求≥0.3,单位g/100g,单项判定合格。
2025年06月09日,经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大方县云琳干货店经营的生产者是贵州彝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05月03日的“琼芳QIONGFANG”大方晒酱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9瓶,备样数量是3瓶。2025年06月27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报告编号为:SC10103250119344JD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07月04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在出示执法证亮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