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赫章县慧姐农产品销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明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7MABXMWM20G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赫章县财神镇财神村坪街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赫市监处罚[2025]11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9月20日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了名称为赫章县慧姐农产品销售店的《营业执照》,于2023年02月28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快手APP网络平台注册快手小店(快手ID:872640772)经营食品。2025年7月17日以6元/斤的价格从赫章县永祥面条加工厂购进40斤面条,购进后在快手小店(快手ID:872640772)取名“贵州纯小麦手工宽刀面”,以39.9元/5斤/单的价格销售。在购进上述面条当天,当事人根据消费者在快手小店的订单,用塑料袋包装销售,未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就通过订单地址邮寄消费者,共销售了1单,销售金额为39.9元,其违法金额为39.9元,因向其举报者退款39.9元,故无违法所得。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面条的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9日,《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520527002025071933964688)1份。证明:当事人在快手网络购物平台销售无标签标识的“贵州纯小麦手工宽刀面”的事实。 2.2025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录像视频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快手网络购物平台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网络购物平台销售无标签标识的“贵州纯小麦手工宽刀面”的价格、数量、销售明细等内容。 3.2025年8月1日,当事人经营的快手网络购物平台手机查询截图9张,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快手网络购物平台销售无标签标识的“贵州纯小麦手工宽刀面”的价格、数量、销售明细等内容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的事实。 4.2025年8月6日,办案人员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 5.2025年8月6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视频光盘1张、提取进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在快手网络购物平台销售无标签标识的“贵州纯小麦手工宽刀面”及面条来源渠道的事实。 6.2024年9月5日,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赫市监处罚2024[210]号)。证明:当事人因销售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品被处以罚款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按手印认可并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2
赫市监处罚[2023]297号
现查明,2023年6月20 日,根据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520527002023060926886535、编号:1520527002023060975146590)投诉内容,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赫市监责改〔2023〕161号)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前及时下架相关无标签标识的食品。2023年9月12日,当事人又在快手平台快手小店“赫章县慧姐农产品销售店个体店”以24.9元的价格销售了1件没有任何标签标识信息的“贵州米粉”给投诉人,当事人销售的“贵州米粉”是从赫章县家乐多生鲜超市财店购进米粉后自己用真空机抽掉空气后包装发货给购买者,没有标注食品的任何相关标签标识内容,上述食品违法货值金额为24.9元,违法所得为24.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图片1张及投诉人提供的订单截图5张,证明: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及当事人销售“贵州米粉”的相关信息与投诉方投诉信息相符的事实。 2.2023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赫市监责改〔2023〕161号)要求于2023年6月21日前及时下架无标签标识的食品,2023年9月12日仍在快手平台销售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和询问时拍摄的视频资料刻录的光盘1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单位)签名(盖章)认可。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