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曦雯鱼庄(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倩 | 注册资本:8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81MAEJNJPE0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右所镇小湾社区小湾村10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5〕247号
当事人2025年5月14日注册登记澄江市曦雯鱼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81MAEJNJPE03),于2025年7月3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304810031820)开展餐饮服务经营。同时购买电子秤(型号:BS-30,生产厂家:厦门佰伦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编号:2024-07-08)用于贸易结算,电子秤未经检定。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用于贸易结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经综合考量,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整),上缴国库。
2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