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东正街小吴冷冻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BJYLQ7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麻城市鼓楼东正街3号(家具厂门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30
买卖合同纠纷
麻城市东正街小吴冷冻食品店
沈*
麻城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3
买卖合同纠纷
麻城市东正街小吴冷冻食品店
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5〕19号
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冰柜有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全”白糖桂花免切发糕(净含量300克),数量4袋,生产日期20231017,保质期12个月。经查,2024年6月14日,当事人从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三全餐饮双色(原味/南瓜)发糕300克1*20袋”100件,搭配赠品15件,其中“三全白糖桂花发糕300克1*20袋”5件,当事人按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在食品保质期内已经售出96袋。至我局现场检查时,尚有4袋白糖桂花免切发糕未售出,已超过保质期。检查发现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现场销毁处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2
麻城市监处罚〔2023〕56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从武汉白沙洲市场进购海悦鸿精选虾仁1件(每件10袋),进购价230元/件(23元/袋),售价25元/袋,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销售强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时还剩1袋,货值金额为25元。经当事人要求,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进行了现场销毁。
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麻城市东正街小吴冷冻食品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冰柜内:海悦鸿精选虾仁一袋,规格:600克/袋,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45050201246,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厂商:北海市佑盛水产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该产品进行了认真查看,该产品无生产日期。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从武汉白沙洲市场进购海悦鸿精选虾仁1件(每件10袋),进购价230元/件(23元/袋),售价25元/袋,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销售台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时还剩1袋,货值金额为25元。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