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津发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桂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726MACGKLD451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胙城乡胙城村政府北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监处罚【2023】108号
延津县津发食品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产品合格证明
延津县津发食品店采购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行为。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的规定,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
1、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