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杨凌绿海植物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海 | 注册资本:20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4037100706525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西农路22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院内6-13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9
(2023)陕0403民初1945号
劳动争议
赵**
陕西杨凌绿海植物开发有限公司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2
2023-11-03
(2023)陕0403民初1945号
劳动争议
赵**
陕西杨凌绿海植物开发有限公司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3
2023-11-03
(2023)陕0403民初1946号
劳动争议
罗**
陕西杨凌绿海植物开发有限公司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4
2020-06-05
(2020)云0702民初1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吴**
陕西杨凌绿海植物开发有限公司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杨税稽罚〔2025〕2号
通过检查核实,你公司与西安突破者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之间并无真实业务发生。具体情况如下:你公司承接了黄河羊区水电站库区甘蒙柽柳移植工程,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等费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为弥补发票短缺问题,你公司采购员张俊杰经中间人李春旺介绍认识了西安突破者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李广巨,双方商定你支付10%手续费让西安突破者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为你公司虚开所涉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1.西安突破者建材销售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0月28日分批次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涉及金额7252646.81元、税额942844.10元,价税合计8195490.91元。其中,2020年10月23日开具“水电工程、土方”发票4份,金额399575.22元、税额51944.78元,价税合计451520.00元;2020年10月26日开具“水电工程、土方、螺纹钢”发票42份,金额4195905.91元、税额545467.79元,价税合计4741373.70元;2020年10月28日开具“*机床*机械租赁费”发票27份,金额2657165.68元、税额345431.53元,价税合计3002597.21元。你企业取得的所涉发票于2020年10月已全部认证抵扣。2020年10月28日你企业将所有票据入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942844.10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7252646.81元,并进行了税前扣除。
2.经核实,你企业承接了黄河羊曲水电站库区柽柳移植项目,该项目2020年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为了能够在税前列支成本你企业向西安突破者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手续费购买了所涉发票。
3.我局通过外调已取得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西安突破者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银行流水》、《西安突破者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案件税务稽查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西安市稽查局出具的西安突破者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为西安突破者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情况,用于证明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情况;
证据2:《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用于证明企业取得发票开具品目情况;
证据3:《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用于证明虚开发票情况;
证据4:西安市稽查局出具的西安突破者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银行流水》及相关证据资料,用于证明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核实情况。
证据5:《陕西杨凌绿海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中间人《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企业虚开发票的原因及交易情况;
证据6:《账户统计表》用于证明企业支付购票手续费情况;
证据7:《发票清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用于证明企业认证抵扣所涉发票情况;
证据8:《记账凭证及附件》用于证明企业抵扣所涉虚开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情况。
故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处以1191159.87元罚款。
1191159.87元
国家税务总局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