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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杨凌绿海植物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海注册资本:20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4037100706525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西农路22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院内6-13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9
(2023)陕0403民初1945号
劳动争议
赵**
陕西杨凌绿海植物开发有限公司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2
2023-11-03
(2023)陕0403民初1945号
劳动争议
赵**
陕西杨凌绿海植物开发有限公司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3
2023-11-03
(2023)陕0403民初1946号
劳动争议
罗**
陕西杨凌绿海植物开发有限公司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4
2020-06-05
(2020)云0702民初1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吴**
陕西杨凌绿海植物开发有限公司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杨税稽罚﹝2025﹞2号
1.经检查取证,你单位已走逃失联,公司及相关人员均查无下落,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检查期间进行纳税申报,领购发票短期内集中开具,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 2.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第(三)项“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照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被查对象经通知而未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或者逃避检查走逃的,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交易真实性的判定的”第一项:“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第二项:“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第五项:“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之规定,西安振声商贸有限公司为上海生炜阀门有限公司、西安秦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森霖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汇鑫盛实业有限公司、平凉市洪源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京浩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伟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鑫兴信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博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通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染料厂、西安鹏盛电器有限公司、东营北科阀门有限公司、陕西华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洁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成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铜川市王益区丰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辰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德润昌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盈凯门业有限公司和陕西绿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份发票,金额合计9,746,654.30元,销项税额合计1,656,931.23 元,货品名称:货物名称:螺杆空压机、液压管、防爆灯等,依法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故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处以1191159.87元罚款。
1191159.87元
国家税务总局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