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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爱义餐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谷奇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11MA33FNA032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秀峰路421号永辉五四北商业广场三楼0301铺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新处罚〔2026〕14号
经查,福州爱义餐饮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和1月29日向台江区邵贵玉水产品店购买了两批次带子共计55个带子(鲜活贝类),每个带子进货价10元,进货总价550元。(27日购进的30个带子剩余10个带子与29日购进25个带子)混存,抽检抽了10个每个11元,货值110元;剩下45个,每个售价19元,货值855元。故本案货值总金额965,违法所得415元。 2026年1月29日,受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州海关技术中心于对福州爱义餐饮有限公司采购带子(鲜活贝类)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2026年2月27日,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301052600243)该批次带子(鲜活贝类)(购进日期2026年1月29日)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同日福州爱义餐饮有限公司发布了《食品召回公告》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1月27日采购带子的进货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案件性质: 一、当事人采购抽检不合格带子(鲜活贝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二、当事人采购带子(鲜活贝类)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建议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对于当事人采购抽检不合格带子(鲜活贝类)作为原材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从轻情节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5元。2.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5415元。 (二)、对于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处罚如下:警告。
一、对于当事人采购抽检不合格带子﹝鲜活贝类﹞作为原材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从轻情节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5元。2.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415元。二、对于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如下:警告。
5000.00元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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