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爱威盛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锋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7100MAC0041G76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国际机场空陆转运中心2楼2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公机公(派)行罚决字﹝2025﹞10156号
2025年9月18日05时55分,甘肃爱威盛物流有限公司在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货运3号检查通道托运兰州至杭州的货物时,被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货运安检工作人员通过X光机查出托运的货物中有充电宝、带灯镜子(内含锂电池)、发胶压缩气体1瓶,运单号:089-91658674(JDX043135444140-1-1),其行为涉嫌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罚款1200元
1200.00元
甘肃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2025-10-13
2
甘公机公(派)行罚决字﹝2025﹞10147号
2025年8月23日06时30分,甘肃爱威盛物流有限公司在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货运4号检查通道托运兰州至成都的货物时,被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货运安检工作人员通过X光机查出托运的货物中有笔记本电脑一部、电动剃须刀一个(内含锂电池)运单号:876-67194046(JDX042457614045-1-1),其行为涉嫌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罚款3100元
3100.00元
甘肃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2025-09-18
3
甘公机公(派)行罚决字﹝2025﹞10110号
2025年7月9日07时15分,甘肃爱威盛物流有限公司在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货运6号检查通道托运兰州至南京的货物时,被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货运安检工作人员通过X光机查出托运的货物中有氯溴异氰尿酸4袋(属6.1项有毒物质)运单号:112-33852910(JDX041186172990),其行为涉嫌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罚款2200元
2200.00元
甘肃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2025-07-18
4
甘公机公(派)行罚决字﹝2025﹞10109号
2025年7月9日08时16分,甘肃爱威盛物流有限公司在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货运3号检查通道托运兰州至成都的货物时,被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货运安检工作人员通过X光机查出托运的货物中有按摩枪一把(内含锂电池)运单号:089-66515595(JDX041214060359),其行为涉嫌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罚款2300元
2300.00元
甘肃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2025-07-18
5
甘公机公(派)行罚决字﹝2025﹞10099号
2025年06月20日08时35分,甘肃爱威盛物流有限公司在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货运3号检查通道托运兰州至成都的货物时,被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货运安检工作人员通过X光机查出托运的货物中有手机一部(内含锂电池),运单号:876-66144956(2506191004395771),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00
0.00元
甘肃省公安厅
2025-07-06
6
甘公机公(派)行罚决字﹝2025﹞10098号
2025年06月19日11时15分,甘肃爱威盛物流有限公司在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货运3号检查通道托运兰州至昆明的货物时,被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货运安检工作人员通过X光机查出托运的货物中有管道疏通剂6袋(属第八类腐蚀性物品)爆炸盐2桶(属5.17项氧化性物质),运单号:857-15651182(78915920246366)(73559270055386),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900
0.00元
甘肃省公安厅
2025-07-06
7
甘公机公(派)行罚决字﹝2025﹞10100号
2025年06月23日05时12分,甘肃爱威盛物流有限公司在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货运3号检查通道托运兰州至上海的货物时,被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货运安检工作人员通过X光机查出托运的货物中有手机一部(内含锂电池),运单号:089-90488123(DPK202559962420),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100
0.00元
甘肃省公安厅
2025-07-06
8
甘公机公(派)行罚决字﹝2025﹞10087号
2025年06月17日08时22分,甘肃爱威盛物流有限公司在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货运3号检查通道托运兰州至重庆的货物时,被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货运安检工作人员通过X光机查出托运的货物中有手机一部(内含锂电池),运单号:876-66144805,其行为涉嫌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罚款1800元
1800.00元
甘肃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2025-06-24
9
甘公机公(派)行罚决字﹝2025﹞10077号
2025年6月7日04时59分,甘肃爱威盛物流有限公司在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货运3号检查通道托运兰州至上海的货物时,被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货运安检工作人员通过X光机查出托运的货物中有便携式机车标签读出器2部(均含锂电池),运单号:089-90479410,其行为涉嫌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罚款1600元
1600.00元
甘肃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2025-06-17
10
甘公机公(派)行罚决字﹝2024﹞100132号
2024年10月30日07时34分,兰州中川国际机场东航货运安检员王兰成电话报警称:在兰州中川国际机场东航货运1号检查通道查出甘肃爱威盛物流有限公司托运的兰州至郑州的货物中夹带辛硫磷10袋(有毒性物质),运单号:56800693,其行为涉嫌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罚款1500元
1500.00元
甘肃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