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艾恒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阚建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3MADGCX9J34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靳岗街道董岗村十八里岗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宛市监处罚﹝2026﹞151号
经查,南阳艾恒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透骨膏"包装正面上方印有"香港大藥房国翳有限公司",其中“香港大藥房”以较大字迹突出显示在第一行,"国翳有限公司"以较小字体显示在第二行。包装正面下方印有“香港百年传承 居家旅行常备”,商品包装背面印有"香港政府註冊|正品正貨保障、【監製】香港大藥房国翳有限公司、侧面印有“【主要成分】:本品是以艾草、红花、杜仲、黄姜、肉桂、玄参、三七、西洋参、当归、乳香、没药、制草乌、桂枝、骨碎补、透骨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透骨膏。”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生产场地的原料库中未发现制草乌的原材料,产品"透骨膏"的投料记录中未发现有添加制草乌的记录。“香港百年传承 居家旅行常备”宣传语无相关证据证明。 "苍耳子鼻舒贴"、"益母草红花三七覆盆子贴"这两款产品外包装正面上方印有"香港大药房国翳有限公司,其中“香港大药房”以较大字迹突出显示在第一行,"国翳有限公司"以较小字体显示在第二行。"背面贴有"香港大藥房国翳有限公司"防伪码。"透骨贴"、"苍耳子鼻舒贴"、"益母草红花三七覆盆子贴"实际由南阳艾恒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称通过购买香港大藥房国翳有限公司防伪码免费使用香港大药房国翳有限公司的字号和授权,无法提供购买凭证,无法认定产品与香港大藥房国翳有限公司存在关联 。 涉案产品“透骨膏”共生产1000盒,售价1.2元/盒,已销售完毕,违法经营额1200元。苍耳子鼻舒贴生产170盒,未出售,拟售价0.8元/盒,违法经营额136元。益母草红花三七覆盆子贴生产570盒,拟售价1.0元/盒,违法经营额570元。违法经营额合计1906元。
当事人对“透骨膏”、“苍耳子鼻舒贴”、“益母草红花三七覆盆子贴”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2
宛市监处罚〔2025〕189号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有产品“穴位贴”,外包装正面存在“控糖”字样,该产品属于一般产品,不属于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但在其外包装正面使用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用语。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存在有“香港大藥房”“國醫有限公司”“XIANGGANGDAYAOFANGGUOYIYOUXIANGONGSI”等宣传字样,而当事人无法提供这些广告用语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广告用语的真实性。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溶斑排黑膏”外包装正面存在“香港秘方”“百年传承”等宣传字样,而当事人无法提供这些广告用语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广告用语的真实性。
以上“穴位贴”和“溶斑排黑膏”产品的包装盒都是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由当事人分别向南阳华联中彩印务有限公司和南阳市冠华印务有限公司下单外包装盒,其中“穴位贴”产品下单包装盒5100个(其中100个包装盒为印刷商赠送),每个单价0.1元,支付费用500元;“溶斑排黑膏””产品下单包装盒5000个,每个单价0.09元,支付费用450元。当事人于2025年2月份生产了“穴位贴”500盒,并对外售空,剩余4600个包装盒未使用生产。当事人于3月份生产了“溶斑排黑膏”2000盒,并对外售空,剩余3000个包装盒未使用生产。
罚款3325元。(叁仟叁佰贰拾伍元整)
3325.00元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