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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兴欣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翁浩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4MAEKQ9TB1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新洲镇新发村1组(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39号
本局于2026年1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竹溪市监限提〔2026〕2号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本局提供以下材料:1.请提供涉案特种设备(①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产品编号:020359P8321;②叉车装卸车,车型:CPC30,额定起重量:3000KG,自重:4335KG,出厂编号:020309B3922 02)的购买合同或者协议、发票、支付记录、出厂合格证明、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2.请提供上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相关资料;3.请提供江苏顺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资质。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并于2026年2月6日向本局提供情况说明1份。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是于2025年4月10日从武汉兴贯义木业有限公司购买的,购买价格为20000元,叉车装卸车(车型:CPC30)是于2025年4月10日从武汉市兴之宁木业有限公司购买的,购买价格为10000元,上述两台叉车是于2025年11月15日开始在当事人厂区里使用,由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工作人员李恩负责操作使用,用来将生产线加工好的木料装卸并运送至堆放区。 本局于2026年1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竹溪市监限提〔2026〕2号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本局提供涉案特种设备的购买合同或者协议、发票、支付记录、出厂合格证明、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使用登记证书、江苏顺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资质。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并于2026年2月6日向本局提供情况说明1份。 经与湖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十堰分院核实,本案涉案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既未就涉案特种设备申请监督检验(首次检验),亦未按规定申请定期检验。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1月8日向本局提交的两份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委托检验报告。为核实上述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本局发函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核查“江苏顺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特种设备(叉车)的检验资质、编号为SZ202411XG413H、SZ202412XG608H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委托检验报告是否由该公司出具、是否符合TSG81-2022技术规范要求、上述报告能否认定为涉案特种设备(叉车)的合法检验合格报告”。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通过“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检索,未查到江苏顺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同时,案涉检验报告封面声明第3条明确标注本维保检验记录由该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其作为第三方机构未申请实验室认证,出具的材料无法替代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的法定检验报告,仅可作为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使用,且报告参考依据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TSG51-2023)。该局进一步核实确认,江苏顺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其登记地址无法实地联系,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不具备出具叉车法定检验报告的资格,其出具的案涉材料不能替代叉车定期检验、首次检验法定报告。同时,该报告存在适用规范错误问题,其引用的TSG51-2023为起重机械专用技术规范,并非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对应的法定特种设备技术规程。此外,本局通过扫描报告二维码、录入报告编号检索该公司官方网站,未查询到案涉两份检验报告的对应备案记录。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2026年1月8日提交的两份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委托检验报告,不属于涉案叉车合法有效的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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