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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金东洋海带加工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含团注册资本:3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350921680896276H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霞浦县长春镇埕坞村外澳2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霞市监处罚〔2023〕8-100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5日向陈秀菊购进10吨盐渍海带苗原料用于生产(分装)金东洋盐渍海带嫩苗。当事人2022年11月22日共生产了130包金东洋盐渍海带嫩苗,每包500g。并于同日将上述海带苗分别销售给许培武45包、章惠85包,销售价格为每包5元;截止案发该批次金东洋盐渍海带嫩苗已全部售出,无剩余。该批次海带苗在台江凤意便利店被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1.0,实测值:4.24)。即当事人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650元,违法所得650元。 当事人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和检验结论等事项均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案发后当事人通过公告召回上述不合格金东洋盐渍海带嫩苗,但未能召回。 2023年6月16日,本局组织宁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召开评估会,经宁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认定,当事人生产的金东洋盐渍海带嫩苗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超出标准限量,但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并出具《专家评估认定意见表》。 当事人采购原料时仅保留了供货者的进货票据及联系方式,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也未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对原料进行检验;未落实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50元)
50000.00元
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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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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