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费爱国 | 注册资本:1006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225XM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30
(2025)内0204民初55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
包头市荣华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7
(2025)内0207民初1977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左**
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3
2025-06-20
(2025)内0204民初55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
包头市荣华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4
2025-06-19
(2025)内0204民初55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
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荣华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5
2025-06-18
(2025)内0204民初55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
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荣华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6
2025-06-17
(2025)内0204民初55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
包头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荣华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7
2025-06-16
(2025)内0204民初55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
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荣华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8
2025-04-24
(2025)内02民终1188号
侵权责任纠纷
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张**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5-04-17
(2025)内02民终1188号
侵权责任纠纷
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张**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5-04-01
(2025)内0291民初808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海逸时代桑拿沐浴店(有限合伙)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0
2025-03-03
(2025)内0291民初356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某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549373.21元
民事案件
2
2024-10-01
2023-03-02
(2023)内0203民初185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9-14
2022-12-22
(2022)内0204民初4666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12-09
2022-04-08
(2021)内0202民初45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白**、内蒙古隆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建筑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668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6-21
2021-05-27
(2021)内02民终694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包头市东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6-23
2020-05-20
(2020)内02民终825号
包头市九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区管网分公司、杨*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01-02
2019-05-15
(2019)内民申1373号
崔**与包头市供水总公司、包头市供水总公司东河管网修建分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2-27
2019-08-19
(2019)内0202民初2260号
返还原物纠纷
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2-31
2018-09-20
(2018)内02民终1995号
劳动争议
崔**与包头市供水总公司、包头市供水总公司东河管网修建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6-30
2016-01-13
(2015)包东特字第8号
包头市供水总公司申请认定王**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市监处罚﹝2025﹞JJ-9号
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根据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头市水务局转发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包发改价字[2015]388号)、《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明确我区养老机构水暖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包发改价字[2015]182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1327号)、《关于调整包头市主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包发改价费字[2024]277号)等有关规定,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幼儿园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水价平均价格执行。结合《关于落实水资源费改税政策相应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包发改价字[2018]180号)及《关于调整包头市主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包发改价费字[2024]277号)等文件规定。在2021年3月-2023年11月期间,我市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为2.47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水价为3.72元/立方米。按照以上价格核算,即(2.47+3.72)/2=3.095≈3.1元/立方米(四舍五入),加上2.5元/立方米的水资源税费,合计为5.6元/立方米;在2023年12月-2024年9月期间,我市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为2.47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水价为3.72元/立方米。按照以上价格核算,即(2.47+3.72)/2=3.095元/立方米,加上2.5元/立方米的水资源税费,合计为5.595元/立方米。1、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024年9月期间,对学校类、社区类、养老机构类、宗教类用户收取5.6元/立方米的自来水,实收水量为4605404立方米,实收金额为25790262.4元。多收金额为23027.02元。2、当事人在2021年3月-2024年9月期间,对养老机构类用户应收单价为5.6元/立方米、5.595元/立方米,但在实际收费中收取单价为5.97元、6.97元/立方米、6.35元/立方米、8.15元/立方米,合计实收金额为174712.1元,合计污水处理费22117元。合计多收金额(剔除污水处理费)为11653.285元。3、当事人在2021年3月-2024年9月期间,对学校类用户应收单价为5.6元/立方米、5.595元/立方米,但在实际收费中收取单价为5.97元/立方米、6.97元/立方米、6.35元/立方米、8.15元/立方米。合计实收金额为619007.74元,合计污水处理费69593.4元。合计多收金额(剔除污水处理费)为36962.24元。4、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024年9月期间对社区类用户应收单价为5.595元/立方米,但在实际收费中收取单价为5.97元/立方米、6.35元/立方米、6.97元/立方米、8.15元/立方米。合计实收金额为86378.24元,合计污水处理费3934.4元。合计多收金额(剔除污水处理费)为7459.65元。5、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024年7月期间,对宗教类用户应收单价为5.595元/立方米,但在实际收费中收取单价为5.97元/立方米、6.35元/立方米、6.97元/立方米。合计实际收取金额为37645.83元,合计污水处理费472元。合计多收金额(剔除污水处理费)为2747.795元。上述多收水费合计为81849.99元。(二)违规向用户收取水表及磁阀费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中“(六)其他各类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本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磁阀作为一种锁闭阀,通常安装在结算水表的前端(结算水表至主管网之间),主要作用:控制水流、防盗水、安全防护等,最主要的作用是方便当事人对供水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磁阀开关的钥匙全部由当事人管理),属于供水设施的一部分。当事人在2021年3月-2024年9月期间通过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申请新报装用户收取了水表及磁阀费。销售水表(新立户)共计34块,收取费用233330元;销售磁阀30块,收取费用28000元。合计收取261330元。
当事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向用户收取水表及磁阀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构成了收取不合理费用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343179.99元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