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烟台市同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吊销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家琛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0683MA3N4YU5X9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建新东街东北隅12号东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莱州市监处罚〔2025〕394号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连续两个(含两个)以上年度未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已经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两年(含两年)以上。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已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且未办理歇业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信息页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含两个)以上年度未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两年(含两年)以上; 2、“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打印的企业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莱州市税务局提供的《长期不经营企业(公司)纳税申报及社保缴纳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社保的事实; 4、《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已长期不在本地址经营的事实; 5、当事人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的事实; 6、执法人员通话截图一张,证明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电话联系无法接通的事实; 7、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0日在烟台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发布“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不经营企业公告”截图1张,证明我局已提醒企业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事实; 8、办案人员的电子执法证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本案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公司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科学决策,当事人自2023年起连续两个(含两个)以上年度未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成立后未在注册登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年5月11日)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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