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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畅德堂酉善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浩然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DD0FUA6F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19号2号楼1层1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东市监处罚〔2025〕43号
经查,2024年8 月11日,当事人为了诊所增加患者,由医生郭春云及工作人员赵杨注册的郭氏针灸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道家玄针,薪火相传”的文章,含有“玄针传承班主讲师:江西崇仁芙蓉山道门第八代玄针传承人---郭春云,玄针简介:玄针,是道家芙蓉山派传承1700多年的针法,此针法主要是通过口传心授,一脉传承,自称体系,其借助宇宙的能量来运转太极,自动调整人体的阴阳平衡,寻找病气,以达驱邪治病之效果。玄针体现了古人天人合一的智慧,能量场强大,效果神奇、治愈力强,老少皆宜,可治疗多种子病症,尤其针对感冒、咳嗽、发烧、便秘、哮喘、盗汗、失眠等及一些疑难杂症,疗效显著,经得起临床验证。玄针在古代只有皇亲国戚们才能享用,因其施针时无需扎在人身体上,可以让大家免受针刺皮肉之痛,所以深受小朋友、怕针刺、与玄针有缘人的喜爱”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事实依据。在这篇文章下方,转发郭春云个人微信(名称郭氏针灸工作号)与患者交流,由多名患者宣称郭春云玄针针灸治疗效果等内容。截至当事人删除文章之日,该文章点赞数为15,转发数为89,浏览量1116。鉴于郭氏针灸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由其工作人员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不能提供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证明。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将上述文章进行了删除,改正了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数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鉴于当事人存在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本着罚过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11000.00元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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