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得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5MAA7AJ1D06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杨村官坟坡5队27-28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江市监处罚〔2026〕58号
当事人广西得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炸凤爪(速冻食品),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对其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韦程琰、黄元辕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A7AJ1D06,法定代表人:陈涛,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1年08月16日,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杨村官坟坡5队27-28厂房,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件号码:SC11145010502391,经营证件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杨村官坟坡5队27-28厂房,食品类别:速冻食品,有效期至2026年10月8日。
法定代表人陈涛,身份证号码:45092319980618****,住址:广西博白县菱角镇石柳村城北队024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一、2026年4月6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4303260304645-S),报告内容显示,广西得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2月25日生产经营并被抽检的炸凤爪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广西得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检验报告(4303260304645-S)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通知其接受询问调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
三、广西得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按询问通知日期至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广西得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从广西柳州市粮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处购得被抽检批次炸凤爪原料鸡爪,并于2025年12月25日生产成品炸凤爪10件(10kg/件),生产成本260元/件。该批炸凤爪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炸凤爪全部销售至长沙市雨花区恒言食品经营部,销售价格275元/件,销售所得2750元,违法所得150元。原料进货过程中广西得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留存原料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
2.陈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合法;
3.检验报告(4303260304645-S,证明广西得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炸凤爪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4.涉案产品原料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等,证明当事人购进产品原料进货查验的事实;
5.销售记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被抽检产品情况的事实;
6.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
案件性质:
广西得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炸凤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无主观过错,违法经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且无证据证明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的规定,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15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