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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和购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小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3MA5NBQNH3M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南阳镇正阳街29号南阳成衣市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19
(2023)桂0103民初19261号
产品责任纠纷
王**
南宁市和购超市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青市监处罚〔2025〕35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8月10日设立登记,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501030183240)后从事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4月24日当事人在售的茄子共5Kg,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取样品3.2197Kg(单价3.96元/Kg),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 0.0751mg/kg )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G25-T0593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整改和召回(召回数量为零),决定更换新的供货商,要求供货商配送能提供农残检测证明的茄子。 当事人无法提供了涉案商品供货商经营主体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当事人自述,涉案商品茄子进货价1元/斤,售价1.98元/斤,进货10斤,当天卖完。故涉案茄子的货值金额为3.96元/Kg×5Kg=19.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96元/Kg-2元/Kg)×5Kg=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当事人抽样时和现场检查时的经营场所的实时情况。 2.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许可经营资格。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合法身份信息。 5.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镉(以Cd计)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 0.0751mg/kg )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茄子的违法事实过程。 6.检验报告(No:G25-T0593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50206-G25-T05937)《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镉(以Cd计)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 0.0751mg/kg )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茄子的事实和当事人已签收的事实。 7.《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8.当事人《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各1份, 证明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和召回。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予以警告; 2.对销售镉(以Cd计)项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茄子)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8元,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9.8元(伍佰零玖元捌角),上缴国库。
5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2
桂南青市监处罚〔2024〕496号
经查明,南宁市和购超市使用未经检定的条形码打印计价秤,铭牌信息型号:bPlus,产品代号:T2M-BB15D-0E0?CN,编号:B831190656,生产商: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西路111号。 当事人于2018年08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生鲜猪肉称重结算活动。经营期间使用的条形码打印计价秤未定期对上述器具进行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和我局采取的措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3.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4.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确认的违法事实。
1、罚款500元(人民币伍佰元)。
5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3
青烟处[2024]第60号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处以罚款
-元
南宁市青秀区烟草专卖局
2024-08-27
4
南青市监处罚〔2023〕670号
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
1.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柒元陆角(¥17.60)。共壹仟零壹拾柒元陆角(¥1017.60)上缴国库。
10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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