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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仙湖镇丰雅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艳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2MA5KXFKB2E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武鸣区仙湖镇中桥村1队(开发区市场旁东南角门店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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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武市监罚【2023】34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在仙湖、武鸣、南宁等不同地方购进玉溪(软);双喜(硬经典1906);芙蓉王(硬);利群(新版);利群(软蓝);黄鹤楼(软蓝)条;黄鹤楼(硬金砂);黄鹤楼(硬8度);真龙(软娇子);真龙(轩云);真龙(致青春);真龙(鸿韵)等烟草制品放在位于南宁市武鸣区仙湖镇中桥村1队南宁市武鸣区仙湖镇丰雅批发部进行零售。至案发之日止,还剩玉溪(软)0.50条;双喜(硬经典1906)0.60条;芙蓉王(硬)0.60条;利群(新版)0.50条;利群(软蓝)0.40条;黄鹤楼(软蓝)0.80条;黄鹤楼(硬金砂)0.40条;黄鹤楼(硬8度)0.70条;真龙(软娇子)0.50条;真龙(轩云)0.20条;真龙(致青春)0.80条;真龙(鸿韵)0.80条等烟草制品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上述未售出的烟草制品按南宁市武鸣区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物品货值的计算,违法经营总额为1214.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5日,南宁市武鸣区烟草专卖局送达给我局的案件移送函武烟移[2023]第70号文及有关材料4份共16页,证明当事人在南宁市武鸣区仙湖镇中桥村1队(开发区市场旁东南角门店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事实; 2.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从2023年4月起,从武鸣、南宁购进的烟草制品在南宁市武鸣区仙湖镇中桥村1队(开发区市场旁东南角门店内)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事实; 3. 南宁市武鸣区仙湖镇丰雅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潘艳萍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主体资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根据解释》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的规定计算,南宁市武鸣区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涉案的烟草制品货值计算为1214.5元,即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21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及违法行为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适用从轻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50元,上缴国库。
350.00元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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