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柏京综合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柏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8DP22X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檀林镇檀林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300号
2023年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冠生园”牌蜂蜜7罐待售,规格为575克/罐,进价15元/罐,售价20元/罐,生产日期2021年3月22日,保质期18个月;“吴小帅”牌香辣鸭翅7袋待售,规格为60克/袋,进价2元/袋,售价5元/袋。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因超过保质日期后,当事人并未售出,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75元,违法所得0元。经由当事人申请,本局负责人批准,在执法人员监督下,2023年7月12日已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销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