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福绵区坚强油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宏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00MA5MPPA47H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樟木镇樟木村8队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福市监处罚〔2023〕66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3-05-30),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花生油是你于2023年5月30日采用食品原材料(花生米)加工生产的,共生产了300斤,销售价格13元/斤,货值金额3900元。至2023年6月28日现场检查时止,除了2023年6月2日所抽检样品3kg(含备样1.5kg)送到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外,剩余的花生油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有该批次花生油的生产原材料花生米的经营者的相关证照、进货票据等材料。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樟木村8队从事花生油生产经营活动。
"违法事实一: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的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本案中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在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排查导致该批次花生油不合格的原因,认真整改,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违法事实二: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花生油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给予处罚。现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5000.00元
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