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景忠 | 注册资本:3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14811237993261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兴城市南桥路10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7
(2024)辽民终912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4-08-27
(2024)辽14民终1860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王**
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4-11
(2024)辽1481民初30号
劳动争议
王**
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兴城市人民法院
4
2024-03-18
(2023)辽14民初37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1-24
(2024)辽1481民初30号
劳动争议
王**
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兴城市人民法院
6
2024-01-22
(2023)辽14民终3330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黄**
兴城市东华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1-10
(2023)辽14民终3330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黄**
兴城市东华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12-07
(2023)辽14民初37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12-01
(2023)辽14民初37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08-08
(2023)辽1481民初2679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黄**
兴城市东华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兴城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6-28
(2022)辽14破1号
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破产文书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27
2022-11-21
(2022)辽14民初33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教育中心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29
2023-02-10
(2023)辽1481执343号之一
其他案由
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1362.00元
执行案件
3
2023-06-29
2023-03-06
(2023)辽1481执343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1362.00元
执行案件
4
2023-06-10
2023-06-07
(2023)辽14民终909号
劳动争议
杨**与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3-03-01
2023-02-03
(2022)辽1481民初3284号
劳动争议
杨**与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8978.40元
民事案件
6
2022-10-20
2022-09-19
(2022)辽14执异163号
其他案由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10-18
2022-09-27
(2022)辽0103执恢13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李*与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2-10-10
2021-11-17
(2021)晋0921执372号之四
买卖合同纠纷
定襄县奥达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07-27
2022-03-28
(2022)鲁1082执恢22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山东盛润胶带有限公司、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06-21
2022-06-15
(2022)辽07执异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东华北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原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葫环罚兴﹝2025﹞039号
6处贮存的液体均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余废酸液、废槽液。贮存条件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第6.1.1条“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要求,构成擅自堆放危险废物。
罚款
600000.00元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