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县好多美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明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21MAA79F4FXE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二路东门尾(消防队旁往东门方向50米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市监处罚〔2025〕54号
2025年5月23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书(附带光碟)的线下来信,经初步书面形式审查,于2025年6月3日受理,同日经现场核查,该购物中心的经营场所内销售有2包棉尚秀棉柔洗脸巾(商品条码:6971699619962。经查,该厂商识别代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但编码信息未按规定通报。)、3个卫小宝增压花洒(五功能花洒)(未标注水效标识)、4袋一次性防护口罩(生产日期:2021.03.16,保质期(有效期):2年)。该购物中心涉嫌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和超过保质期(安全使用期)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广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者、 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二)失效、变质或者超过安全使用期的;”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拍照提取证据,对上述涉嫌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和超过保质期(安全使用期)的产品进行扣押。
2025年6月5日,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者赵明哲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本案经执法人员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从柳州市柳南区玉中玉日用品商行购进棉尚秀棉柔洗脸巾、卫小宝增压花洒(五功能花洒),未能提供购进凭证。具体的产品参数信息、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分别如下:
1.棉尚秀棉柔洗脸巾,正面包装标识:棉尚秀?和一些外文文字;反面包装标识:棉尚秀?、产品名称:棉尚秀棉柔洗脸巾 、规格:约180克 20cmX20cm、主要原料:棉质水刺无纺布、执行标准:FZ/T20808、卫生标准:GB15979-2002、卫生许可证:冀卫消证字(2018)第0021号、产品等级:合格品、保质期:三年、制造商:河北美琪宝格科技有限公司、厂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乏马工业区、生产日期:2023/09/19、有效期至:2026-09/18、商品条码(编号:6971699619962)、注意事项和原料说明;两个侧面标识有使用场景。购进数量:4包,购进单价:6.00元/包,销售数量:1包,销售单价:10.00元/包;经核算,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为20.00元,违法所得10元。
2.卫小宝增压花洒(五功能花洒),正面包装标识:卫小宝、优质产品、卫小宝增压花洒、以质量为本 用户为中心,反面包装标识:卫小宝、优质产品、服务热线:13652758671、生产者:惠州市勤得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沥林镇埔心、GB/T23447/2009、商品名称:五功能花洒、商品编码:WB-511、商品材质:ABS,商品条码(编号:6971173870575)。购进数量:5个,购进单价:7.00元/个,销售数量:2个,销售单价:10.00元/个;经核算,该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为30.00元,违法所得20元。
3.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正面包装标识:湘安?、防御雾霾、有效抗菌、阻碍粉尘、2021.03.1602、非医用、10枚/装等一些标识和文字,反面包装标识:湖南省湘安劳保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南省邵东市皮具工贸园85栋、执行标准:GB/T32610-2016、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见合格证(如正面包装所示:2021.03.16)、存储方式:于阴凉处存储、产品介绍、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一些标识和文字,包装内合格证标识:品牌:湘安、产品名称: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型号:平面耳挂式、规格:17.5X9.5cm 、执行标准:GB/T32610-2016、主要材料:70%无纺布+30%熔喷布、检验员:NO.01、有效期:2年、生产企业:湖南省湘安劳保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南省邵东市皮具工贸园85栋。该产品上一个经营者朱敏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免费向进卖场的消费者提供剩余的,2025年4月18日朱敏将该购物中心转让于当事人,同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为上一经营者购进且已超过保质期(安全使用期),故未能提供供货者资质证明文件和购进凭证,无法明确购进数量,购进单价:0.10元/个(1.00元/袋),销售数量:1袋,销售单价:3.00元/袋。经核算,该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为12.00元,违法所得3元。
上述棉尚秀棉柔洗脸巾标识的物品编码(6
对当事人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3.罚款300.00元。
对当事人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销售失效、变质或者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扣押的一次性防护口罩4袋;
2.罚款15元;(按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3元;
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和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
2.没收被扣押的一次性防护口罩4袋;
3.罚款31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38.00元,上缴国库。
315.00元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2
忻市监处罚〔2023〕147号
"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同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蔡守伟对该购物中心销售的南孚电池进行了检查,通过南孚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在该营业场所发现有“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192粒(型号:R20P 1.5V,生产日期:2022-12),“南孚碱性电池5号”543粒(型号:LR6 1.5V,生产日期:2022-10、2023-01),“南孚碱性电池7号”145粒(型号:LR03 1.5V,生产日期:2022-10),生产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福建省南平工业路109号,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电池是从柳州市柳邕路134号5-1号(原三仓后门)购进的。至2023年10月26日案发时,当事人购进涉案的“丰蓝?1号燃气灶电”200粒,已销售8粒,剩余192粒,购进价格为3.2元/粒,销售价格为6元/粒,货值金额1200元,获利22.4元;购进涉案的“南孚碱性电池5号”共1000粒,已销售457粒,剩余543粒,购进价格为0.9元/粒,销售价格(市场价)为2.5元/粒,货值金额2500元,获利731.2元;购进涉案的“南孚碱性电池7号”500粒,已销售355粒,剩余145粒,购进价格为0.9元/粒,销售价格(市场价)为2.5元/粒,货值金额1250元,获利568元。以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本案违法经营金额合计4950元,违法所得金额合计1321.6元。"
"1.没收侵权商品(标识为“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的电池192粒;标识为“南孚碱性电池5号”的电池543粒;标识为“南孚碱性电池7号”的电池145粒。共880粒);
2.没收违法所得1321.60元;
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321.6元,上缴国库。 "
2000.00元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