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兆清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700567129016B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陈仓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7
(2025)陕0702民初1420号
劳动争议
汉中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马*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2
2020-06-20
(2020)陕0702民初1565号
劳务合同纠纷
汉中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田**,张**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3-31
2025-03-04
(2025)陕0702财保43号
财产保全
马*与汉中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23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0-12-10
2020-06-22
(2020)陕0702民初1565号
劳动合同纠纷
汉中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田**,张**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5-12-18
2015-09-11
(2014)汉台执字第00160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汉中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4-01-24
2014-01-24
(2014)南民初字第000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肖**与邵*某、汉中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5178.3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税稽罚﹝2025﹞14号
(一)增值税方面 1.2022年 你公司2022年9月、12月无偿赠送客户礼品金额分别为36170.00元、28806.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无偿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货物(见明细表),视同销售额分别为36170.00元、28806.20元,以视同销售货物13%税率换算为不含税视同销售额分别为32008.85元、25492.21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按13%税率计算,合计少缴增值税7475.14元。 2.2023年 你公司2023年10月、11月无偿赠送客户礼品金额分别为38936.00元、67928.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无偿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货物(见明细表),视同销售额分别为38936.00元、67928.10元,以视同销售货物13%税率换算为不含税视同销售额分别为34456.64元、60113.36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按13%税率计算,合计少缴增值税12294.10元。 3.2024年 你公司2023年11月、12月无偿赠送客户礼品金额分别为55919.44元、49164.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无偿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货物(见明细表),视同销售额分别为55919.44元、49164.46元,以视同销售货物13%税率换算为不含税视同销售额分别为49486.23元、43508.37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按13%税率计算,合计少缴增值税12089.3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公司2022年至2024年视同销售明细统计表用于证明你公司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事项。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你公司2022年至2024年分别少缴纳增值税7475.14元、12294.10元、12089.30元,合计31858.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30.10元(其中2022年523.26元、2023年860.59元、2024年846.25元)。 (三)教育费附加方面 你公司2022年至2024年,分别少缴纳增值税7475.14元、12294.10元、12089.30元,合计31858.54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2022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07.02×3%×50%=13.61元,你公司少缴教育费附加合计955.76元(其中2022年224.25元、2023年368.82元、2024年362.68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你公司2022年至2024年,分别少缴纳增值税7475.14元、12294.10元、12089.30元,合计31858.54元。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少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637.17元(其中2022年149.50元、2023年245.88元、2024年241.79元)。
以上处罚款共计25496.96元。
25496.96元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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