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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荣成物流国灯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国灯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L58591643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多祥镇滨江大道北2号(自主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1-07
2017-10-23
(2017)鄂9006民初208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天门市荣成物流国灯购物中心与谢**、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1025号
经查,2014年1月8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并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290060016006),从事食品等销售经营活动。2025年9月,当事人从天门一不知名经销商处以每袋6元的价格,购进了标称新乡市伴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脯(孜然味)20袋,购货金额120元。该猪肉脯(孜然味)规格为65g/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日,保质期为10个月,当事人以8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8袋,库存2袋待售。截至2026年7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2袋猪肉脯(孜然味)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说明货物的来源,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明细记录,证明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2026年5月1日)后销售1袋猪肉脯(孜然味),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元,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24元。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2袋猪肉脯(孜然味)拆开后,倒入垃圾桶内现场销毁。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元;3.罚款4000元。
4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7
2
天市监处罚〔2024〕225号
经查,2024年3月1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下列过期食品:1.农家晚香米4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09月06日,保质期为六个月,净含量为10KG,标价为50元/袋;2.荷悦牌小香玉大米2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08月27日,保质期为六个月,净含量为25KG,标价为135元/袋;3.奇峰散装果汁软糖0.584公斤,生产日期为2023年01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标价为19.8元/斤。上述食品截至2024年3月11日,均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4年2月28日后销售了1袋过期的农家晚香米,售价为50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都是仙桃市的经销商送货上门的,当事人未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也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提供详细进销货时间、数量。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没收过期食品; 3.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5050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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