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红星乡王文涛生鲜果蔬连锁超市红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84NT6WX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榆树市红星乡街道乐巢KTV左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4〕1741号
王雪(榆树市红星乡王文涛生鲜果蔬连锁超市红星店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当事人承认投诉人投诉超过保质期的“面包”是其销售的,付款凭证真实,上述食品是从“榆树市富兴达食品经销处”购进的,共购进3袋,进价是2元/袋,售价3元/袋。销售金额共计3元。货值3元。该批次的“面包”在超过保质期后,除被投诉销售的1袋以外,期间没有售出,该店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2024年10月28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八号管理所接到投诉,投诉单编号:DH24102822010005499,投诉内容为崔女士于10月22日在榆树市红星乡王文涛生鲜果蔬连锁超市红星店购买一袋“面包”,发现超过保质期。
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到榆树市红星乡王文涛生鲜果蔬连锁超市红星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货架上有被投诉的“面包”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元;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2
榆市监行处字〔2023〕1586号
榆树市红星乡王文涛生鲜果蔬连锁超市红星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现已查明,法人王雪承认销售“韭菜”的事实,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没有提出重新检验。王雪无法提供该批次“韭菜”的进货来源、产地来源、质量安全合格证明。该批次“韭菜”共购进6公斤,进价7.00元/公斤,“韭菜”售价9.16元/公斤,至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54.96元,该店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2023年10月7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榆树市红星乡王文涛生鲜果蔬连锁超市红星店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抽检样品为“韭菜”。经检验机构检验后,其中抽检样品“韭菜” 其中所含成分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超过标准限值,检测报告编号:BGSP2327207。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销售“韭菜”的事实,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没有提出重新检验。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供该批次“韭菜”的产地来源、质量安全合格证明。该批次“韭菜”共购进6公斤,售价9.16元/公斤,货值金额54.96元,至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该店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4.96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