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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驰傲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亚楠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02MA6NG5KX78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街道过街楼社区平原人家4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20
(2021)云0802民初44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段**,普洱驰傲科技有限公司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思处罚〔2026〕95号
1、当事人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才能提供截止到2026年4月的记录,不能提供5月、6月的记录的行为,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经营户(1.思茅区渔潮荣餐饮店2.思茅区渔潮荣嘎龙路店)实体门店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的行为,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进行定期核验,导致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构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是首次违法;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9.52元;3.罚款30000元。(两项罚没金额合计30149.52元整)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
30000.00元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