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广业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相林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6247164368112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石湖沟乡政府前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24
(2020)辽0624民初1880号
合同纠纷
宽甸满族自治县广业食品有限公司
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0-10-13
(2020)辽0624民初1880号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宽甸满族自治县广业食品有限公司
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0-06-04
(2020)辽0624民初1880号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宽甸满族自治县广业食品有限公司
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19-11-08
(2019)辽06民终2188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杜**
宽甸满族自治县广业食品有限公司,张**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8-28
(2019)辽0624民初3001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宽甸满族自治县广业食品有限公司
杜**,张**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19-07-01
(2019)辽0624民初2975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宽甸满族自治县广业食品有限公司
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19-07-01
(2019)辽0624民初3001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宽甸满族自治县广业食品有限公司
杜**,张**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14
2022-09-01
(2022)辽0624执恢57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07
2021-12-06
(2021)辽0624执恢8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广业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1-26
2020-11-24
(2020)辽0624民初1880号
合同纠纷
宽甸满族自治县广业食品有限公司与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2-11
2019-09-10
(2019)辽0624民初3001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宽甸满族自治县广业食品有限公司与杜**、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31
2019-12-05
(2019)辽06民终2188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杜**、宽甸满族自治县广业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8-16
2019-07-26
(2019)辽0624民初2975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宽甸满族自治县广业食品有限公司与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5-30
2019-04-30
(2019)辽06民终1035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宽甸满族自治县广业食品有限公司与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景奎、吴宪华、高振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12-15
2018-12-03
(2018)辽0624执855号
借款合同纠纷
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岳*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本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7-12
2018-05-28
(2018)辽06执复1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宽甸满族自治县广业食品有限公司与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07-06
2018-04-20
(2018)辽0624执异6号
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宽甸满族自治县广业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宽市监处罚〔2025〕87号
经查,当事人自成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并公示2022、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或当事人不予配合、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登记注册信息,证明当事人的成立情况;
2.当事人2022、2023年未年报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在住所地经营。
4.责令改正公告,证明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建议:吊销丹东达鑫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等55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0.00元
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宽甸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