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蔓子文化演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颜太贵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MAEHDBCB5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女儿城巴蔓子剧场(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237号
现查明,2026年3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售票处张贴有两张广告牌,一张标识:女儿城巴蔓子剧场《汽车/摩托车特技表演》今日特价20元,原价98元;另一张标识:女儿城巴蔓子剧场《巴蔓子将军》今日特价20元,原价98元。你公司还在抖音平台的认证账号“女儿城巴蔓子剧场”进行宣传,内容为:《巴蔓子将军》沉浸式非遗古装剧+《极速漂移》汽摩特技飞车表演+《非遗火壶秀》+《篝火晚会》,正月初一至正月十五,循环演出,随到随看!人均50元。对比当事人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3月4日的电脑销售台账,没有销售98元和50元的记录,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或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的相关证据。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记录或收费票据,抖音平台销售一单共200元,已退款,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2026年3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售票处张贴有两张广告牌,一张标识:女儿城巴蔓子剧场《汽车/摩托车特技表演》今日特价20元,原价98元;另一张标识:女儿城巴蔓子剧场《巴蔓子将军》今日特价20元,原价98元。当事人还在抖音平台的认证账号“女儿城巴蔓子剧场”进行宣传,内容为:《巴蔓子将军》沉浸式非遗古装剧+《极速漂移》汽摩特技飞车表演+《非遗火壶秀》+《篝火晚会》,正月初一至正月十五,循环演出,随到随看!人均50元。对比当事人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3月4日的电脑销售台账,没有销售98元和50元的记录,且你当事人不能提供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或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的相关证据。至本案调查终结,你公司未能提供销售记录或收费票据,抖音平台销售一单共200元,已退款,故认定无违法所得。本局认为,你公司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