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风暴镜仓眼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思琪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81MADKRER9X6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雄石西路1号A02-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市监处罚〔2025〕143号
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销售的眼镜“佩戴试验证明,儿童佩戴本产品后近视加深减慢了69%,佩戴试验证明,儿童佩戴本产品后眼轴增长速度减慢了66% ”,故涉嫌虚假广告,当事人提供重庆炫风暴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普通发票一张,项目名称为*设计服务*广告制作,单价316元,故认定广告费用为316元。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在得知其存在涉嫌违法的行为后,立即自查自纠进行整改,将涉及违规广告内容进行删除整改处理,以消除不良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3倍,即948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948.00元
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