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金都柏禾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晓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581MA0QUJN102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锡林大街13号金都小区4栋商铺1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霍市监处罚〔2025〕040号
我局执法人员对霍林郭勒金都柏禾大药房进行调查查明,该店于2024年8月1日从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号:8174338,规格:5mg*7片/板-4板/盒,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5日,共购进2盒,购进价:91.84元/盒,销售价:92元/盒,货值金额184元,现无批号为8174338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84元,该药房可提供上述药品的供货企业资质、购进票据、发票、处方及销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元
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