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鑫启业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小琼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2MA6HC2P89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街街道塔山西路17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秀市监处罚﹝2026﹞74号
经查明,当事人安顺市鑫启业商贸有限公司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9月从重庆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1台型号TDR9054Z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将上述电动自行车自行加长鞍座,鞍座加长到35cm以上后,陈列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改装电动自行车,改变了车辆原有结构,不满足GB 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即被我局查获,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和销售台账,据当事人陈述,型号TDR9054Z进货价格为1050元/台,销售价格为1200元/台;按销售价格计算涉案货值金额为1200元,因未售出,执法人员认定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价格、数量等情况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经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合法接受调查的的事实; 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照片证据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5、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秀市监处罚(2026)15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6年2月2日因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被我局处以行政处罚的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依法进行查封的事实。 7.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依法进行延长查封的事实。 8.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依法进行解除查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并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3200元); 二、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型号TDR9054Z:整车编码:331622557082025)。
2000.00元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