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凤兰 | 注册资本:88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2MA444WHW77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武陟县乔庙镇詹郇路与武乔路交叉口东南(有成物流园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1
(2025)皖0291民初227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安徽鑫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8
(2024)鄂0112民初1055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
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3
2024-11-12
(2024)鄂0112民初1055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
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4
2024-09-23
(2024)豫0823民初53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碑店市木同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
武陟县人民法院
5
2024-06-17
(2024)豫0823民初17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
郑**
武陟县人民法院
6
2024-04-17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
郑**
武陟县人民法院
7
2024-04-08
名誉权纠纷
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
慕**
武陟县人民法院
8
2023-03-29
(2023)豫0821知民初8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
修武县人民法院
9
2020-12-28
(2020)豫0823民初455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
武陟县龙润彩钢瓦有限公司
武陟县人民法院
10
2020-12-02
(2020)豫0823民初455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
武陟县龙润彩钢瓦有限公司
武陟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04
(2024)豫0823民初17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
郑文安;彭珍金;湖北金宸永固电气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陟县人民法院
2
2024-04-28
(2024)豫0823民初17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
郑**,湖北金宸永固电气有限公司,彭**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陟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02
2021-07-14
(2021)豫0192财保18号
其他案由
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河南绿地港区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1-03-03
2021-01-18
(2020)豫0823民初455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与***龙润彩钢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29.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3-03
2021-01-18
(2020)豫0823民初4556号
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与武陟县龙润彩钢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29.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7-20
2020-05-20
(2019)豫0823民初448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武陟县龙润彩钢瓦有限公司与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8-25
2017-06-01
(2017)豫01民申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5〕268号
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我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0日对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改正。我局2025年10月22日收到武陟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函,经调查当事人仍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未按照规定改正,并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
责令停止使用涉案的叉车,罚款5万元
50000.00元
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2
焦税稽三罚﹝2025﹞6号
其他违法。
你单位2021年至2023年期间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没有按照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如实申报,采取通过个人微信收款,隐瞒部分收入的方式少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少缴的各项税款852822.53元(其中增值税76064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502.79 元、企业所得税61322.27元、印花税1348.17元)定性为偷税。你单位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占检查期间应纳税额的比例为5.3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第5号)第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属于较重违法行为,拟处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0.6倍罚款共511693.49元。
511693.49元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