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昌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忠奇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4771917693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西屏工业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3-18
(2020)浙0324民初4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嘉县华能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中昌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2
2020-02-18
(2020)浙0324民初4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嘉县华能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中昌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6〕323号
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急停开关失效、起重量限制器失效、防脱钩缺失、导绳器缺失的情形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2023)的设计要求,为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的情形。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上述情形下,未对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仍继续使用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吊运钢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2
松阳应急罚决﹝2026﹞第000007-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松阳应急罚决〔2026〕第000007号被处罚对象:浙江某某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浙江某某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将行车维保服务外包给河南某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合同,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款缴至松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分户。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松阳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6-08-12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10000.00元
松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