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红兴隆于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海兵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6MA1BCYPX6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建三江红卫农场场部香堤绿洲小区2号楼3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市监处罚﹝2024﹞26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场所双鸭山市红兴隆于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内,该公司未在其销售现场的任何位置,通过公示牌、公示栏、价目表等方式对所销售的7中叶面肥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进行价格标注,该未标价的7种叶面肥最近刚刚上架,无销售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实行明码标价具体情况的违法事实; 3.于海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4.现场笔录1份 ,证明未实行明码标价的现场情况;5.现场照片1张,证明所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6.经营位置照片1张,证明该公司的经营地点。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1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2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整。
2000.00元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