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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陆亿航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艳梅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MA071L6710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多伦道新文化花园新典居2-3-4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6〕1229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26年03月23日至2026年06月22日于尊盛园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收取充电费时,其中602笔订单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电费0.515元/度,服务费0.2元/小时”,总计应收费595.07元,而实际收费688.13元,多收价款93.06元;于华兴南里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收取充电费时,其中1030笔订单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电费0.515元/度,服务费0.25元/小时”,总计应收费1611.93元,但实际收费1716.91元,多收价款104.98元,共计多收价款198.04元。我局于2026年7月22日向当事人制发了《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津和平市监责退〔2026〕1号),当事人已退还82.27元,有115.77元未退还。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任何异议。
当事人之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未退还的115.77元;2.处罚款384.23元,罚没款共计500元,上缴财政。
384.23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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