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鼎运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晓敏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30898371X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宏远路301号(B3-148)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9
(2025)浙0282民初111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宁波鼎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钱**
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路政罚﹝2025﹞151938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6月24日08时20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2(嘉象线)北仑方向K222+850检查时发现宁波鼎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鼎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60.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08-25
2
甬路政罚﹝2025﹞15193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6月07日15时05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2(嘉象线)北仑方向K222+850检查时发现宁波鼎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鼎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273.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08-25
3
甬路政罚﹝2025﹞151937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02日09时49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2(嘉象线)北仑方向K222+850检查时发现宁波鼎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鼎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255.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08-25
4
甬路政罚﹝2025﹞151935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6月05日15时04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2(嘉象线)北仑方向K222+850检查时发现宁波鼎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鼎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331.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