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孙建勇农资服务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建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48P2LX7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枣阳市七方镇老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8-04
2016-08-04
(2016)鄂0683行审16号
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诉枣阳市孙建勇农资服务部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5〕436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2013年08月21日经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枣阳市孙建勇农资服务部;住所:湖北省枣阳市七方镇老街;投资人:孙建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48P2LX73。
2025年5月16日,本局委托承检单位对当事人销售的“绿源复合肥料”进行了现场监督抽样。涉案复合肥料外包装正面标识的有“绿源复合肥料;N-P2O5-K2O 20-10-10 总养分≥40%;执行标准:GB/T15063-2020;生产许可:(鲁)XK13-001-02008;备案号:SDFHFL2024-00611含氯(中氯);净含量:50kg;绿源化肥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扶丰街北首588号”等字样内容,其包装内装有产品合格证,其合格证上标识的有“产品批号:2025年5月11日;检验状态:合格”等字样内容。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复合肥料系其于2025年5月11日从枣阳市金阳农资有限公司订购的,进货单价为2200元/吨,购进了5吨,销售价格是120元/袋(2400元/吨)。现在已经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12000元。当事人接受调查时向本局提交了涉案复合肥料的出库单、出厂检验报告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025年6月26日,本局收到承检单位于2025年6月20日签发的《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No:STD-20250527-009S-16)。该报告显示:“序号:3;检测项目:总氮(N)含量;单位:%;指标:≥20-1.5;检测结果:17.7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总氮(N)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GB38400-2019、GB18382-202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枣市监检结[2025]14号)和《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No:STD-20250527-009S-16)。本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文书的同时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绿源复合肥料。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于2025年7月8日向本局提交申请复检的书面申请。2025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承检机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前往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送检备样,当事人对送检流程无异议。2025年7月29日,本局收到了复检机构出具了编号为:NO.EZ202502609的检验报告。2025年7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No.EZ202502609),该报告显示:“序号:1;检验项目名称:总氮(N)含量;单位:%;标准要求:≥18.5;实测值:17.8;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总氮(N)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涉案货值金额为12000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和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0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违法销售该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货值金额12000元等值罚款,共计1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13000元。
12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