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逸境伴山民宿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新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782MA42P7C91J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辉县市薄壁镇圪针庄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辉市监处罚〔2026〕181号
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紫林白醋”(标示生产方名称:山西紫林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500ml)未能提供出该产品的购进票据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辉市监薄当罚〔2026〕4号),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4月2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在2026年4月13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紫林白醋”(标示生产方名称:山西紫林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500ml)和“七仙缘米酒”(标示生产方名称:孝感市广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300g)仍未能提供出购进票据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之规定,2026年5月12日,经审查批准正式立案。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800元的行政处罚。
3800.00元
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