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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东陵区誉美廉五金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凌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10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31
(2023)辽01民初101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魏*
沈阳市东陵区誉美廉五金商店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8-31
(2021)辽0192民初303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
沈阳市东陵区誉美廉五金商店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3】023
当事人涉嫌销售无生产日期电热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6.一般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9%-21%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
一、给予行政处罚。 二、没收金额:0.0015万元。
18.75元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