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海南模派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显妙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MA5TKDBK0F所属地区:海南省
企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疏港二横路27号中交四航海南大厦12楼1206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0
(2025)浙0302行初349号
罚款及行政复议
海南模派实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19号
主要违法事实:一是当事人发布无法提供数据真实性证明材料、未表明数据出处的广告;二是当事人以佣金的名义给有影响力影响交易的推广产品个人返现,采用财物手段贿赂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被处罚人发布无法提供数据真实性证明材料、未表明数据出处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10000元。被处罚人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1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被处罚人发布无法提供数据真实性证明材料、未表明数据出处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10000元。被处罚人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150000元。
160000.00元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