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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振文米粉加工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振文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02MA5KCRAR81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新和社区东街(旧东街)4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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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4]1002号
经查实: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振文米粉加工厂于2009年由苏振文投资成立,该厂位于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新和社区东街旧东街49号,主要生产鲜湿粮食加工品(鲜湿粉条)。2023年9月9日,该厂生产了鲜湿粮食加工品(鲜湿粉条)100袋,规格为5kg/袋,该厂的鲜湿粉条生产成本为10元/袋,销售价格为12元/袋。2023年9月9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该批次鲜湿粮食加工品(鲜湿粉条)进行抽样检验,于2023年10月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FSQD090102001C),显示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实测值为(11000,6100,53000,18000,18000),不符合Q/XHZW 0001S-2022《鲜湿粮食加工品(鲜湿粉条)》标准指标:(n=5,c=2,m=104,M=10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截止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现场进行检查时,其生产的该批次鲜湿粮食加工品(鲜湿粉条)已经销售完毕,销售收入为1200元,利润为200元,即货值金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振文米粉加工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苏振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韦凤美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振文米粉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信息,当事人具有适格市场主体资格,是本案行政相对人,苏振文是该米粉厂的经营者;2.法定代表人苏振文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韦凤美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韦凤美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处理本案相关事宜;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SBJ23451400634850522)复印件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2023年9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振文米粉加工厂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三、《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签发编号为No:BFSQD090102001C的《检验报告》1份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2日的《现场笔录》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2日到该超市的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当事人的米粉厂正常生产经营,涉案不合格鲜湿粮食加工品(鲜湿粉条)已经销售完毕无库存,1.当事人销售的鲜湿粮食加工品(鲜湿粉条)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2.我局已将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院签发编号为No:BFSQD090102001C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的事实;3.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鲜湿粮食加工品(鲜湿粉条)已销售完毕的事实。四、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2万元#
10000.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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