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翁荣彬 | 注册资本:388.5325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7739973054E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横县横州镇环城东路00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24
(2023)桂0181民初1423号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尹**
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
横州市人民法院
2
2023-05-05
(2023)桂0181民初14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陈*,刘*,翁**,曾*,覃**,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蒋**
横州市人民法院
3
2023-05-05
(2023)桂0181民初14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陈*,刘*,翁**,曾*,覃**,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蒋**
横州市人民法院
4
2023-05-05
(2023)桂0181民初14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陈*,刘*,翁**,曾*,覃**,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蒋**
横州市人民法院
5
2023-03-23
(2022)桂0181民初44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宋**
翁**,卢**,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
横州市人民法院
6
2023-03-10
(2023)桂0181民初79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横州市横州镇长淇村村民委员会
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
横州市人民法院
7
2022-10-12
(2022)桂0181民初34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贾**
横州市人民法院
8
2022-06-17
(2022)桂0127民初197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横州市国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
横州市人民法院
9
2022-04-15
(2021)桂0127民初5089号
合同纠纷
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
河北佰京商贸有限公司
横县人民法院
10
2022-02-16
(2021)桂0127民初5089号
合同纠纷
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
河北佰京商贸有限公司
横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3
2023-05-04
(2023)桂0181民初79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横州市横州镇长淇村村民委员会、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9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11-05
2022-04-19
(2021)桂0127民初5089号
合同纠纷
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河北佰京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19388.27元
民事案件
3
2021-02-03
2021-02-01
(2021)桂0127民初1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石*与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7-03
2020-05-26
(2020)桂0127民初9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与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8-05
2019-07-24
(2019)桂0127民初214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9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8-05
2019-07-03
(2019)桂0127民初214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9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01-16
2017-12-14
(2016)粤0115民初5498号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广州嘉煌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7-06-15
2017-04-12
(2017)粤73民辖终261号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广州嘉煌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9
2017-06-15
2017-04-12
(2017)粤73民辖终261号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广州嘉煌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横市监处罚〔2024〕882号
经查明,投诉举报人于2022年12月8日从当事人拼多多网店“金花官方旗舰店”处购买35袋“金花六堡茶”,花费834.58元,当事人额外赠送一些小包装茶叶,其中有一个黄色纸皮包装袋上仅贴有“横州市”字样的茶叶产品系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生产,共生产了100包,规格为100g/包的预包装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在未粘贴标签的情况下,将其中一小包作为赠品提供给投诉举报人。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无标签的茶叶产品是随货赠送的赠品,无违法所得。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五千元(¥5000.00),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5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2
桂南横市监处罚〔2024〕420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茉莉六堡茶外包装标签信息及生产销售情况如下:
涉案茉莉六堡茶为蓝色铁盒包装,外包装盒正面标注:“1952年国营横县茶厂 茉莉六堡茶 净含量:250g 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背面标注:“1952年国营横县茶厂 广西老字号 产品名称:茉莉六堡茶,配料:六堡茶、横州茉莉花,级别:特级,生产商名称: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原横县茶厂),地址:南宁横州市横州镇环城东路002号,产品标准号:DB45/T581,生产许可证号:SC10145012700207,净含量:250g,陈化起始日期:2010年3月17日,生产日期:2024年1月2日”等信息。上述外包装铁盒为当事人于2024年1月委托位于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成品交易市场中的某家印刷店印制,印制的标签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共印制53个,印制单价3元/个,货值金额共159.00元。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用其生产的售价为12元/kg的六堡茶和售价为18元/kg的茉莉花干按照DBS45/006的执行标准一起加工成茉莉六堡茶共13250g(250g/罐×53罐=13250g),放到其半成品间密封存放,再分别于2024年1月2日和2024年1月23日分批装入铝箔袋密封包装,每袋装250g,再装入已经印制好标签信息的铁盒进行包装,最后在铁盒盒身与盖子的连接处粘贴当事人的防伪标签,即为当事人生产的涉案茉莉六堡茶成品。当事人于2024年1月2日装茉莉六堡茶8罐、于2024年1月23日装茉莉六堡茶45罐,共生产53罐。
上述茉莉六堡茶当事人均于分装当天以18元/罐的价格全部销往广西富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值金额共954元(53罐×售价18元/罐=954元),由于当事人以成本价售出,所以无违法所得。
再查明,上述茉莉六堡茶标签标示的:“配料:六堡茶、横州茉莉花,产品标准号:DB45/T581”,与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的食品类别:茶叶及相关制品,类别名称:调味茶,品种明细中茉莉六堡茶执行标准:DBS 45/00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和调味茶》**”许可的执行标准不一致。
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销售和下架了上述茉莉六堡茶,并发布召回公告,向本局提交了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横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召回报告》和《整改报告》,截止至目前,未召回涉案产品。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五千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5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